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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养狗还是不养狗答应不养狗才能买房可能

2024-07-31 来源:井然装修资讯网

想买房子签个合同,竟然还要“答应不养狗才能买房”,你见过这样的购房合同吗?

针对住户养狗带来“随处便溺”等问题,山西运城某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决定“源头治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客户想要在该小区购房,必须提前签署文明宣言——“践行公民义务,履行禁狗条款”,并且同意购房合同附件中关于不能养狗的条款,否则就不能买房。

开发商表示,该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有律师认为,该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从表面看,这样的购房合同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既然开发商设定的这一条款为消费者所接受,那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别人还有什么话说呢?

问题是,有关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在这场“风波”中,开发商的强势地位、打造“无狗社区”的意志,明显占据了上风;一边是养狗,一边是购房,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为了“居者有其屋”,有刚性购房的消费者,就得在合同中同意放弃养狗,即便这是他们的真实喜好。

由此观之,在这份购房合同中,所谓的“意思自治”,早已变了味道。

或许,在开放商看来,合同中写入“禁狗条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被他们忽视的是,养狗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通常由政府进行管理和规制,从国家到各地不乏约束性规定。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在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等,并不是“一刀切”禁狗。开发商作为民事主体,也像公共管理者一样,出面禁止特定消费者养狗,这就超越了自身权限。

有“瑕疵”的合同,注定了“结局”的差强人意。就算购房者开始同意“禁狗”,后来又养了狗,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提出的“禁狗条款”,实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这起争议性事件而言,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不养狗”,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应视为“霸王条款”归入无效。当然,“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购房合同的其他条款还得履行。

一个法治的社会,不仅需要契约的文本,更需要“行在法下”的自觉。让购房合同“回归”本色,把文明养犬的“开关”交还公共管理者,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来源:光明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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