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超市拼不过摊位市场无非税负不公
建材超市拼不过摊位市场无非税负不公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住宅装修产业和装饰建材市场空前繁荣。在装饰建材流通环节,现代化的连锁超市模式在与原有的摊位市场模式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原因或在于税负不公
装饰建材市场发展初期,以个体工商户入驻摊位市场分散经营为特点。2000年到2005年,业界普遍认为,现代化的连锁超市模式必将取代原有的摊位市场模式。然而,近5年来,不仅原有数家装饰建材摊位市场不断翻新,多家老牌从业公司还大规模拓展了市场总规模,“红星美凯龙”等新参与者甚至达到惊人规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5年来,建材超市业态总规模不仅没有获得发展,还出现了显著的萎缩。
对此,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摊位市场的低价产品更适合中国建材[10.28 -3.57%]消费市场现状。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容忽视,即不同业态模式的利益分配格局存在显著差异:超市业态依法建账纳税,公共税收总支出约为总销售收入的6%、毛利的40%,产业增值利益主要流向社会公众;摊位市场则仅承担不到销售收入的0.5%的税收,税收对其毛利的影响几可忽略,产业增值利益以浮动的租金的形式大量流向极少数“商业地产”开发商,而经营户有盈有亏。
征管方式不同致税负差异
笔者结合南京B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和整个南京装饰建材流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装饰建材行业存在的业态间税负不公、税收流失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和分析。
对于建材超市业态,税务机关普遍采用查账征收的征管方式。
零售超市普遍使用完整的ERP系统,实现了逐笔开票、计算机自动核算营业收入。作为主要税种的增值税,其税额则分别在进货环节和销售环节逐笔由会计系统确认进项税税额和销项税税额。
对于摊位市场的业态,税务机关则普遍采用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的征管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摊位市场收入额和税额的核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普遍存在核定定额偏低的现象。摊位市场经营装饰建材销售业务的实际税负低于销售额的1%,从市场总规模和入库税款的勾稽关系推算,大部分介于销售收入的0.1%-0.5%之间。
由此可见,不同税收征管方式,是导致摊位市场和建材超市两类经营者税负水平差异的重要原因。
建议规范相关税收管理
调查还发现,摊位市场的“商业模式”的示范效应正在往其他领域蔓延,如汽车配件市场甚至中高档百货市场,其中存在严重的社会公众利益流失。
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该实施行业角度的税收评估制度,对行业“销售收入—— —增值税”勾稽关系进行评估;从严实施核定征收户管理,依法从紧控制流转税核定征收认定范围,并参照查账征收典型企业税负调查,确定核定征收定额;强化发票管理,规范经营户收入申报;依法认定一般纳税人,提高摊位市场商户查账征收比率;鼓励发展逐笔开票、查账征收的建材超市;压缩“地下经济”空间,促进市场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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