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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养狗创业法治临淄调解之窗居民养狗引

2024-07-31 来源:井然装修资讯网

近日,辛店街道康平社区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纠纷,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心结,维护了邻里关系和社会和谐。

案情简介

辛店街道康平社区的王女士情绪激动地向调解员反映,自己带孩子在楼下的花园玩耍时,突然一条未牵绳的狗窜了出来,窜到孩子面前,虽没有伤到孩子,但吓到了孩子。王女士与狗主人进行理论,但狗主人却认为没有伤到孩子,丝毫没有歉意。对此,王女士非常气愤。王女士认为,在小区内遛狗未栓狗绳,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安全,希望社区出面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通过查询辖区内犬只记录卡上的信息,联系到了养狗人李女士,并立即联系了康平社区派出所民警,一同前往李女士家中进行调解。调解员对李女士进行了耐心的劝导,虽然这次事件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给小朋友带来心理上的恐惧。希望李女士以此次事件为戒,带狗外出时要使用牵引绳,以免威胁过往居民的人身安全。但李女士并没有把调解员的话放在心上,觉得遛狗是自己的事,又没有伤害到其他人,没必要大惊小怪。对于这种情况,调解员和民警向李女士宣讲了关于养狗的相关政策,告知李女士如果不文明养犬从而危害到他人权益,可能会触犯到法律。经过调解员和民警的耐心劝说,李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并向王女士道歉,表示以后遛狗时一定给狗拴狗绳带嘴套,保证不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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