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装修变更设计 装修合同惹来烦恼引发纠纷
店面装修变更设计 装修合同惹来烦恼引发纠纷
2013年6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装修质量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不无感慨地说:“我现在总算是解脱了!”
店面装修变更设计
高强和殷雪夫妻俩原来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单位效益不好,高强于2007年9月辞职跑服装生意,慢慢有了一些积蓄。近年来,高强的服装生意不仅大不如前,而且长期的长途跋涉,生活没有规律,让高强觉得非常辛苦。2009年3月,殷雪也辞职开了一家美容店,并且生意日渐红火,二人感到有了奔头,遂决定再招聘一些工人,扩大店面经营。2011年11月,高强和殷雪夫妇将美容店更名为徐州市靓丽美容美体中心(以下简称“靓丽美容中心”),由殷雪专人打理。
20年4月5日,苗五旭与高强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甲方为徐州靓丽美容美体中心,合同乙方为苗五旭施工队,合同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靓丽美容中心店内外装饰由乙方负责施工……,工程造价为83万元,承包方式为部分包工包料,工程内容以图纸为准,工期8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付款50%计41.5万元,工程进行到一半时付款30%计24.9万元,工程结束后付款%计9.96万元,验收使用后六个月付清全款8%计6.64万元。”
合同签订后,苗五旭对靓丽美容中心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按照合同甲方的要求建造房屋154平方米。对该154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款,高强同意按10万元给付(其中1万元竣工后半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20年8月18日,合同甲乙双方就上述工程进行了交接,交接内容为:“靓丽美容中心经初步检查、肉眼观察各房间灯光、水、电和装饰物均正常,钥匙已全部交还(交接)甲方。合同甲方现已给付原告苗五旭工程款78万元。”
工程交接后,苗五旭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甲方对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故增加了部分工程量,折合工程款计110856.05元。20年5月24日,甲方委托他在上述地点建房,其人工及材料费用计132662元,甲方同意以100000元结算。苗五旭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工程于20年8月18日由甲方指定的人员验收,但甲方除已支付工程款780000元外,尚欠工程款260856.05元没有支付。对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甲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苗五旭于2013年3月22日将靓丽美容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60856.05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年8月18日起计算)。
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2013年3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苗五旭诉被告靓丽美容中心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建议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原告购买的施工材料51760元是被告垫付的,这部分应扣除。其次是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原告均未进行维修,至今原告所施工的工程仍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如吊顶开裂、墙体发霉、一楼水池漏水,通知原告均未予以修复,是被告自己花9500元修复的。尤其令人气愤的是,排气扇竟然不装排气管,二楼和三间走道设计的是用细木木板,而原告用的却是密度板。原告诉讼请求中包含验收使用后六个月的尾款,现在还没有到时间。尾款相当于质保金,合同约定的是6.64万元,工程是20年8月份交付的,包括建房的10万元中1万元未到期的质保金,2013年4月才到期。
原告所说的工程量增加11万余元没有依据,施工过程中只是对个别的房间进行了微调,有增有减,但总工程量没有变。原告延期交付工程,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其中房屋租金二个月就75000元,员工的工资及食宿费用106000元,现房屋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予以维修。因为设计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原告的部分施工地方与图纸不符,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高达20余万元。对此,被告将就垫付材料款、工程量减少、工程质量和延期交工等问题另行提起诉讼。
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述问题,原告辩解称,由被告垫付的材料费51760元均不在双方约定的合同范围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墙体霉变是水气太重,不是质量问题。一楼水池漏水,其处理费9500元不属实,原告不予认可。淋浴房的坡度,被告没有让原告修,原告也不知道。关于排气管,在图纸中本来就没有设计。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是六个月,20年8月18日交付,2013年2月18日到期。工程总量存在有增有减,但增加的工程量要大于减少的工程量。因此,不存在延期交付问题。导致工期顺延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工程量。
委托鉴定明辨是非
在庭审期间,法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案装饰装修工程的变更增减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靓丽美容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增减造价金额为25311元,工程量计算的依据是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勘查纪录等资料。”
2013年6月25日,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装修合同、交接单、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该案装修合同中的甲方是靓丽美容中心,被告高强在合同上签字系代表靓丽美容中心。因此,被告高强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而只是代理人,故被告高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靓丽美容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殷雪承担。原告苗五旭主张装修工程增加的工程量折合工程款为110856.05元,经鉴定装修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造价金额为25311元。因此,装修工程的造价应变更为855311元,加上建造房屋的100000元,总工程款为955311元。被告殷雪已给付780000元,故还应给付175311元。
综上,法庭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庭判决被告殷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苗五旭工程款175311元及利息损失,其中98911元工程款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外76400元工程款自20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判决驳回原告苗五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苗五旭明确表示不上诉,被告殷雪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但说出了“我现在总算是解脱了”这么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无论是对搞装修的人还是装修业主来说,都有必要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加强沟通,认真反省和深思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尽量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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